1.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助理工程师、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
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非6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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