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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几种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可超过该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一;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3、持有或控制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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