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等十方面内容。
树立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鲜明导向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以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同时以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作保障的国家社会治理制度。”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在接受采访时说。
“过去我们多讲惩戒,通常会忽略守信激励。此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之一,即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并对守信激励措施进行细化,这于整个社会信用建设来说,树立了鲜明导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竹立家说。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九条提出,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信息主体实施激励。鼓励其他组织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信息主体实施市场性激励。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征求意见稿第九十条明确提出,国家机关根据清单可以实施包括集中公示不良信息、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八项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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