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回应为何公布嫌犯王俊凯全名
昨天,义乌警方一则涉非法集资的办案通告,把“嫌犯信息该怎么公开”的话题拽进了大家视野——通告里没有“王某某”的模糊代称,直接写着“犯罪嫌疑人王俊凯(男,36岁,浙江省义乌市人)”,连年龄、籍贯都写得明明白白。这跟常见的“隐名通报”不一样,不少网友嘀咕:“为啥不打码?不怕牵连家人?”
事情得从案子本身说起。今年9月16日,义乌警方立案侦查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1月25日发通告是为了找集资参与人:需要带身份证、借款协议、转款明细这些材料,12月31日前到经侦大队登记,逾期可能影响后续权益。本来是常规的办案流程,却因为“全名公开”成了讨论点。
今天上午,@向阳视频 联系上义乌经侦大队,民警的解释挺实在:“这是个人作案,不是团伙。要是写‘王某某’,集资的人根本分不清‘到底是哪个王某某’——受害者都是冲着具体的人投的钱,得让他们能‘对上人’,不然谁敢轻易来登记?”
其实网友的疑问不无道理。现在不少警方通报会隐去嫌犯全名,一是怕牵连无关家人,二是符合隐私保护原则。但这次的情况特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里,“精准对应嫌疑人”是关键——如果信息模糊,受害者可能因为“不确定是不是自己认识的那个王俊凯”不敢报案,反而影响案件查办和权益兑现。
媒体的点评也说到了点子上:“把年龄、籍贯一起写上,其实是做了‘身份排他’。义乌36岁的王俊凯可能有好几个,但加上性别、籍贯,就能精准锁定涉案的那一个,既不会让无关的人躺枪,也不会让真正的受害者摸不着头脑。”
说到底,信息公开从来不是“非黑即白”的选择题。义乌警方这次的做法,核心就一个逻辑:“为了把案子办清楚,也为了让受害者权益落到位”。隐名是保护,全名也是保护——前者保护无关者,后者保护受害者能“认准人”。毕竟,不管是隐还是显,最终都要回到“解决问题”的根本上。
其实想想,网友的讨论本身也是好事——它让“信息公开的边界”不再是抽象的条文,而是变成了“具体案子里的具体选择”。而义乌警方的回应,也给了大家一个答案:公开不是目的,“精准解决问题”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