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安民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安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对查扣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25年1月,被告人张安民利用担任夏津县委副书记、县长,德州市德城区委副书记、区长,禹城市委书记,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德州市委常委、秘书长,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69万余元。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安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退缴到案,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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